一、 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四川中典”)及其人员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二、四川中典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四川中典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各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本机构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维护检验检测的公正性并防止商业贿赂。
三、四川中典不断改进和完善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客观、****,不接受委托单位和个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四川中典遵守从业规范,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 测报告。
五、四川中典检验人员均为正式聘用人员,只在四川中典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四川中典****不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检验检测工 作的人员。
六、四川中典****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过期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七、四川中典向社会出具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和单位公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八、四川中典检测站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对检验检测样品进行管理。接受委托送检时,本检 测站的检验检测报告仅证明样品所检验检测项目的符合性情况。
九、四川中典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保存6年,****记 录和报告具有可追溯性。
十、四川中典及其人员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履行保密责任。
声明单位: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