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
执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鉴定所知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忠于法律与事实,执业为民,维护司法鉴定行业公平公正形象。
2.依法接受委托,不向委托人暗示或者****鉴定结果。
3.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出具规范的鉴定文书,确保司法鉴定质量。
4.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高收费、滥收费。
5.不相互贬损,不搞不正当竞争,维护司法鉴定行业的整体形象。
6.保守鉴定过程中知晓的国家秘密,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7.积极开展法律援助。
风险告知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司法鉴定当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1.鉴定意见是鉴定人根据相关科学的专业知识、依据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的专业性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司法鉴定是一种科学实证活动,受到鉴定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客观条件的限制,并非所有的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司法鉴定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公正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处于中立地位。只对鉴定材料和案件事实负责,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4.鉴定意见是司法鉴定人根据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及鉴定经验对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别判断的一种倾向性意见,受限于技术水平和个人能力,可能存在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的风险。
5.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由委托人负责。
6.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恰当,是否与案件特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由委托方负责,司法鉴定人严格依据委托方提出的委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无权在鉴定过程中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
7.鉴定活动由办案机关启动的,鉴定需要缴纳费用,无论哪一方支付鉴定费,都属于垫付,**终由哪一方承担,由办案机关决定,申请出庭质证的一方还需支付相关的出庭费用。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申请方存在为对己不利的鉴定意见出具鉴定费用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