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我们   鉴定项目   典型案例   司法标准   行业新闻   公告栏   诚聘英才   联系我们
鉴定项目
电子数据与声像资料鉴定
机动车技术性能鉴定
机动车价值、维修质量鉴定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事故成因鉴定
机动车事故道路状况鉴定
文书鉴定与痕迹鉴定
联系方式

司法鉴定联系人:18782171923
QQ:799510004
微信:gys1313
邮箱:799510004@qq.com
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86号“城市之心”30楼IJK

 
您现在的位置:公告栏
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职业道德
发布时间:2018-9-12 阅读:6250次  

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

 

职业道德

1.司法鉴定人、鉴定人助理应坚持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2.司法鉴定人、鉴定人助理应当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律意识,培育法治精神,依法依规执业,切实服务诉讼需要、维护司法公正。
3.司法鉴定人、鉴定人助理应当严格遵循科学原理、科学方法和技术规范,认真负责、严谨规范、探真求实,对科学负责,对案件事实负责。
4.司法鉴定人、鉴定人助理应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5.司法鉴定人、鉴定人助理应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维护鉴定机构声誉,注重社会效益。
6.司法鉴定人、鉴定人助理应掌握执业活动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有关的法律知识。

执业纪律

1.司法鉴定人、鉴定人助理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私自受案。
2.司法鉴定人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案件,不得借故推诿。
3.司法鉴定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回避,不得办理与本人、近亲属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鉴定。
5.司法鉴定人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执行司法鉴定标准,不受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6.司法鉴定人不得超越鉴定权限受理鉴定案件,不得玩忽职守,草率处理鉴定案件。
7.司法鉴定人应妥善保管好鉴定委托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和检材,不得损坏或遗失。
8.司法鉴定人应当****司法鉴定文书的质量,鉴定文书应规范化、标准化,不得载有确定当事人责任的内容,不得出现表述错误。
9.司法鉴定人应将收取鉴定费的标准告知委托人。
10.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私分和侵占鉴定费。
11.司法鉴定人不得在规定收费之外,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鉴定委托人索要或收受财物,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或其利害关系人的财务和宴请。
12.司法鉴定人应秉公执业,不得迁**鉴定委托人的要求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
13.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执业活动时不得与委托人进行与执业活动无关的交往。
14.司法鉴定人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鉴定中涉及的国家、商业秘密和公民的隐私。
投诉举报监督电话:12358
机构监督电话:028-85125789
联系人:郭笑宇
 
  下一篇文章:暂时没有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座机:028-85125789      手机:18782171923
四川中典司法鉴定所版权所有
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四川司法鉴定协会  中国司法鉴定  四川省律师协会   四川普法网  四川省质量监督局 
四川省特种设备研究院   中国国家标准化委员管理会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院   成都衡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  四川同程汽车服务公司

蜀ICP备14011920号-1